北京市养路费滞纳金标准调整为按月递增

2007-5-17 8:17:00   京华时报   yuan   郭鲲

  从本月开始,长期故意拖欠养路费的车主将面临更高的滞纳金。昨天(5月16日),记者从北京市路政局养路费征稽处了解到,北京养路费滞纳金标准从五月开始调整到“按日加收欠缴养路费平均费额的5%。”。

  记者了解到,在本次养路费滞纳金标准调整之前,北京市实行的是政策性优惠的滞纳金计算标准,每日加收一个月养路费的1%。“这意味着,欠缴一个月养路费的车主和欠缴10个月的养路费车主,每天的滞纳金都是一个月养路费的1%。”北京市路政局养路费征稽处一位负责人向记者介绍,当时实施这样带有优惠性质的标准主要是为了促进拖欠养路费的车主自觉补交养路费。

  新的养路费滞纳金标准为“按日加收欠缴养路费平均费额的5%。”,其具体的计算方法是:应征滞纳金=欠缴养路费平均费额×5%。×滞纳天数。据介绍,公式中的“欠缴养路费平均费额”有不同标准:欠缴1个月的,“欠缴养路费平均费额”等于当月应缴的养路费;而欠缴大于等于2个月的,“欠缴养路费平均费额”则等于欠缴养路费总额的一半。根据这个标准,因为疏忽大意而欠缴一个月的车主,他所要支付的滞纳金只是当月养路费的5%。,而如果恶意欠缴数月养路费的主车,其每天将要面临比过去多出数倍的滞纳金。

  记者从养路费征稽处了解到,经过过去优惠性的滞纳金政策和各区县路政局的努力,目前北京市养路费欠缴率控制在了6%左右,其中大部分为短期的欠缴,但仍然有部分车主长期故意欠缴养路费。新的标准实际上减轻了因为疏忽大意忘记按时缴纳养路费车主的滞纳金标准,同时也提高那些长期恶意拖欠养路费车主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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