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对中国汽车行业影响不大

2008-9-11 10:38:00   文章来源:天津日报   责任编辑:雨萌   作者:麦迦欧靖

  《反垄断法》实施已经一月有余,记者近日走访汽车市场,发现实际触动并不明显:由于国内各大车企之间竞争激烈,市场份额差距不大,短期内,《反垄断法》对中国汽车行业影响不大。

 

  《反垄断法》从何而来

 

  《反垄断法》最早出现于美国,又名《反托拉斯法》,主要针对煤炭、钢铁、石油等被大财团所控制的行业垄断;其后,德国在1896年颁布《反不正当竞争法》。至于日本, 1947年才开始颁布《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目的主要是为了削弱三井等大财阀,以实现经济民主化。可以说,《反垄断法》自始就没有针对过汽车企业。

 

  值得注意的是,《反垄断法》并不反对企业做大做强,而是反对企业滥用市场控制地位、利用自己的优势,为竞争对手设置障碍,打压竞争对手,操纵市场产品及价格,使消费者不受益的行为。

 

  而近年来,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查处的价格垄断案件涉及许多行业和领域,既包括米粉、火锅底料、豆制品、方便面、牛奶等日用消费品行业,也包括公路、航空运输和商业银行等服务业,以及钢铁、钛白粉、草酸、焦炭等生产制造业;唯独汽车行业不在其列。

 

  汽车行业不存在垄断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谭秀卿表示:中国汽车企业目前最需要的并不是反垄断,而是整合,尤其是自主品牌的整合,包括联合研发、共同突破国产核心零部件的空白等,这是大势所趋。退一步,即使目前有一家独大,或者联合成为价格同盟的局面出现,也不一定是《反垄断法》惩治的对象。

 

  目前媒体报道最多,也是最受人关注的,就是现行的汽车厂家指导价和禁止跨区销售。有人推断,《反垄断法》的出台,将会打破厂家限价,进而汽车价格会大幅下降。部分经销商也希望新法的推行,能给自己更多的定价空间,从厂家的严格价格控制中松绑。

 

  《反垄断法》审查修改专家小组成员、中国人民大学吴汉洪教授表示,目前,经销商和厂家的冲突难以适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这一条款,“如果是滥用,其前提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50%以上市场份额),但是现在这个前提并不存在。”

 

  陕汽集团汽车工程研究院一位相关人士认为:“《反垄断法》实施后,还是不存在自由定价,因为汽车有出厂价,经销商不可能做赔本买卖;再者厂家有选择经销商的权利,还可以走独家代理的模式,如果厂家不给授权,经销商就不能销售品牌汽车。没有几个经销商会顶着被厂家抛弃的风险去低价倾销。”如果非说《反垄断法》会对车市造成巨大影响不可,那也只能说是在遥远的未来,断绝了汽车行业走向垄断的可能性。

 

  市场影响并不明显

 

  记者在走访经销商后也发现,一些经销商也认为《反垄断法》目前在市场上并没有产生影响。尽管一些汽车厂家表示为了顺应新法,要放开价格限制,并且对部分车型进行降价,但业内人士认为,由于今年国内车市表现逊于预期,许多汽车厂家订立了过高的销售目标,目前只能允许经销商通过降价促销等行为,为“金九银十”增加销量提前做宣传造噱头而已。换言之,即使没有《反垄断法》的实施,汽车厂家一样会采取这些措施。

 

  而经销商之所以对《反垄断法》期望很高,一则是希望实现自主定价,以应对越来越残酷的市场竞争;二则是希望借此机会增强与厂商谈判的筹码。

 

  对于前者,实际情况是,即使《反垄断法》不出台,一些经销商也已经根据市场适当调整价格。陕汽经销商山西临汾市圣运汽贸有限公司总经理陈东兴对记者透露:“其实陕汽早就实现经销商自主定价了。”

 

  而对于第二个愿望,业内某人士建议,经销商与其寄望于《反垄断法》增强自身话语权,还不如寄望于年内可能推行的《汽车品牌管理办法》修改稿。


 

 



发表评论:  您的留言字符数量还有个字符          查看全部评论

  


关于本站 | 客服中心 | 会员服务 | 车博通 | 广告投放 | 服务条款 | 网站地图 | 举报/版权投诉 | 企业入口
地址:徐州市淮海东路133# 东升写字楼509,515  邮政编码:221000 邮箱:xzqc.net@qq.com 电话:0516-83730629
版权所有:徐州汽车网 苏ICP备05040974号 Copyright © 2004 - 2008 ITI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新闻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出处!
购车咨询 广告投放 客服中心 新闻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