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须私了

2008-9-2 9:09:25   文章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雨萌   作者:朱薇

      记者近日从重庆市政府办公厅获悉,为保障道路交通畅通和依法保护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重庆下发文件规定,在主城区范围内发生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必须自行撤离现场和理赔处理。

 

      据记者了解,今后每天7时-21时,在重庆主城区道路上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无人员伤亡,仅造成财产损失在2000元以下的交通事故;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左右侧围、引擎盖、前后保险杠、车灯、门窗、后视镜等部件损坏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立即将车辆撤离现场至不妨碍其他车辆安全和通行的地点(车辆损坏不能移动的除外)协商处理。但在21时至次日7时期间发生上述情形交通事故,当事人必须报警,等候交通警察处理。

 

      与此同时,重庆市政府还规定,发生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未自行将车辆撤离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予以处罚;造成交通堵塞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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