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零部件进口争端升级WTO初裁不利中方

2008-2-15 8:55:13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责任编辑:水之阴影   作者:蒋婷婷陈达

  WTO争端解决专家组就“有关中国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案”,作出了不利于中国方面的临时裁定,要求中方给予进口汽车零件更多优惠。


  一旦终裁败诉,这将是中国自2001年加入WTO以来的首度败诉。


  据海外媒体报道,由三名成员组成的WTO争端解决小组支持美国、欧盟和加拿大,认为中国的措施“给予进口汽车零件的待遇低于国产汽车零件”,“致使进口汽车零件比国产汽车零件交纳更多费用”,“要求中国改进上述不合理措施,以尽到其义务。”


  《第一财经日报》昨天从商务部内部获悉,商务部已经收到WTO方面关于此次汽车零部件的裁定,相关部门正在积极研究应对措施。


  中国常驻WTO代表团14日在一项声明中说, 中方正在认真研究世贸组织专家组向各当事方散发的中期报告(初步调查结果),准备向专家组提交评论意见。中方尊重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程序,在专家组作出此案的最终裁决之前,不对报告进行评论。


  此次的裁定只是临时性的裁定,WTO将在今年3月公布正式裁定。目前欧美重要的汽车零部件厂商及中国高档车制造商都在密切关注最后裁定的内容。


  “有关中国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案”起因于中国2005年开始实施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


  上述办法规定,车身、发动机、变速器的关键件或分总成分成A、B两类,进口A、B类件之和达到或超过进口件总界定数量即视为构成整车特征;进口A类件的数量达到或超过A类件界定数量亦视为构成整车特征;构成整车特征的零部件,以及等于或超过整车价值60%的零部件,均征收与整车相同的关税(现为25%)。而根据现行标准,单纯零部件进口平均仅收10%的关税。


  欧盟、美国和加拿大认为,这有歧视嫌疑,意在鼓励中国汽车厂商使用国内汽车配件。但中方认为,这符合WTO的规定,征收关税是为避免汽车生产商通过进口单个零部件的方式达到进口整车的目的,以规避整车必须交纳的较高关税。


  然而,随着中外就此磋商的不断推进,上述办法实施主要标准——有关整车特征的进口价格百分比界定标准(是否为60%)和有关汽车总成(系统)特征的A、B类关键件的区分标准,被推迟到2008年7月1日实施。这意味着,零部件按“整车特征”收关税,被宣布暂缓实行。


  近年来,由于奔驰、宝马、凯迪拉克、沃尔沃等跨国汽车公司在华的高档汽车项目相继展开,中国从美国及欧盟等地采购零部件的需求正在逐年递增。


  海关总署的统计数据显示,2007年上半年,我国汽车零部件进口高达72.66亿美元,其中,一些关键汽车零部件进口增势显著:发动机进口金额6.97亿美元,同比增长16.43%;变速箱进口金额14.61亿美元,同比增长66.09%。


  但由于2008年7月1日这个大限之日逼近,一些吃不准政策动向的汽车厂家旗下高档车国产项目搁浅。


  分析人士认为,尽管WTO专家组目前只是“临时裁决”,中方仍有上诉机会和辩解空间,但一旦3月正式公布的裁决不变,此案将是中国自2001年加入WTO以来遭受的首次败诉。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在一份书面回应中认为,从主要方面来看,WTO调查组已经同意美国等提出的申诉。


  “根据WTO争端解决程序,在WTO进行诉讼并不中止被诉措施的执行,即便一措施最终被裁定违法,在裁决最后通过后,被诉方还可以有一段执行的合理期间来执行裁决。”汽车分析师钟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当然,从长远来看,最好的解决办法是中国自主品牌汽车企业做得更强大,占据市场更多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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