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挑骨头”给新版交强险找硬伤

2008-1-15 10:17:54   文章来源: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责任编辑:水之阴影   作者:张颖


  根据新版交强险有关规定,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情况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交强险实行“无责赔付”,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所明确的。根据该赔偿原则,交通事故发生后,无责方被保险人要在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对全责方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赔付。


  自2006年7月1日交强险实施以来,无责赔付,尤其是对财产损失也实行无责赔付一直备受争议,现实中“别人撞了我,我没责任反要赔钱”等现象很不合理。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作出修改,规定交通事故发生时,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在李滨看来,保险业设定100元无责赔付的目的,是为了由交强险承担查勘、理算成本,转移利润。实际上,无责赔付是混淆了责任保险和无过失保险的概念。简单地说,交强险作为强制责任保险,按照现行侵权法,在机动车一方承担对受害者经济赔偿责任的情况下,交强险须承担对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反之,在无责任的情况下,交强险无须承担对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保单衔接存技术障碍


  在新旧保单的衔接问题上,保监会规定,对截至2008年2月1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旧保单与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


  也就是说,自下月起,旧交强险保单持有人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额将自动“切换”为新的12.2万元责任限额,从而享受交强险的“让利”。


  不过,上海一家中小财产保险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新旧保单在责任限额和费率上的衔接完全按照保监会要求执行,但在保单凭证的转换上会有一些技术障碍。该负责人指出,已经出单的新一年交强险保单,不可能大规模回收,因此,保险公司可能在旧保单后附加一个“特别约定”,与新版交强险实现挂钩。


  “坦率地说,新版交强险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经营压力。”人保财险上海分公司车险部负责人表示,提高保额降低保费从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公司的运营成本。同时,新版交强险可能分散部分小额商业车险的市场份额,保险公司车险业务的整体盈亏平衡可能被打破。


  根据保监会公布的新《交强险基础费率表》,从今年2月1日起,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包括6座以下家庭自用车、36座以上公交车等在内的16个车型投保交强险将获得“降费”,降费幅度从5%至39%不等。


  对此,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主任郭左践称,交强险共分42个车型,本次基础费率调整遵循的原则是调低不调高,最大限度减轻车主负担。据测算,约64%的被保险人将享受到基础费率的下调,下调的平均幅度为10%左右。


  与此同时,也有保险业内人士分析认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提高、费率调低后,商业车险承担的风险相应小了,因此不排除将来降价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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