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出租汽车实施准入新标准

2008-1-2 8:40:00   人民网-市场报   水之阴影  

    本报讯 为了加强客运出租汽车车辆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结合天津实际情况制定的“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车辆规定” 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新规定明确要求,从2008年1月1日起,天津市新投入营运的出租汽车车辆必须是新车,车身颜色、车门标志符合天津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简称市客管办)的规定。新投入营运的出租汽车车辆发动机排气量应当在1.3升(含1.3升)以上,车辆应为三厢四门轿车型,车辆尾气排放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应符合安全、环保、节能、舒适的要求。出租汽车车辆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其他有关标准。


  新规定要求全市所有出租汽车都要在指定位置安装符合行业管理服务要求的合格里程计价器,明示运营证件、租价标准和计费办法。原有相关规定与新规定不一致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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