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怎样才公平合理提高保额是关键

2007-12-28 8:58:00   中国质量报   水之阴影   曾祥素

  责任限额不应分项。分项限额不利于对受害人的救济,也不利于投保人利益的维护,而且分项会增加运营成本,所以责任限额不应该设分项限额;如果一定要有,建议只有人身、财产两个大项。人身为核心,财产为辅助。如:最高限额人身20万元,财产1万元。建议取消细分。

 

  不仅赔行人、非机动车,也应赔车上乘客。如日本、英国、美国部分州的类似保险均对乘客给予保障。

 

  公益事业应予以减、免税。交强险具有社会公益性,不应对其征收营业税,这样可以降低其经营成本。即使征收营业税,也应相应减免,其征收到的税款也应用于建立救助基金,而不应另做他用。

 

  保险行业协会不宜作为费率调整方案提出者。保险行业协会地位特殊,它的人员都是由保险公司构成。交强险不同于商业保险,具有社会保障性和公益性。现经营已经交给了保险公司,制定调价方案时再由保险公司的代表来做,明显不妥。

 

  信息披露不全面,费率是否合理无法短期定论。12月14日的听证会只提供了费率调整方案,但并未公布做出这一方案的依据,包括数据、方法和假设。

 

  运营模式 建议市场化

 

  国际上,交强险的经营模式有三种:

 

  一是政府承办。像社会保险一样,国家设立一个机构,由公众到那里购买交强险,经营机构向全体老百姓负责也向政府负责,必须确立比较公平的费率,盈亏均由国家负责。但其前提是较高的行政效率,其缺陷是运营成本比较高,难以对其进行监督等问题。

 

  二是市场化经营。政府通过法定程序确定最高费率、最低保额。如美国,各个车主投保时自由决定去哪家保险公司投保,因为市场存在竞争,保险费率会趋于下降,对消费者是有利的。政府做个简单规定如至少买多少额度,费率水平应该有一个高限,这些数据应通过精算和法定程序来确定,由独立第三方提出意见,政府站在公众的立场上来确立费率,并接受公众的监督。

 

  三是代办模式。政府不承办,也不完全交给市场,而是让保险公司代办,大家交的保险费单独立账。政府通过法定程序确定费率、责任限额。同时,确定费用率比例,也就是保险公司的代办费用。

 

  多数专家倾向第二种模式。

 

  公众应有 知情权

 

  与会专家认为,交强险不是商业性保险,而是具有明显社会性、公益性和垄断性的保险,交强险的收费和费率不能随意设置,应经过听证。听证应每年举行,形成长效机制,保证定价机制合理、合法。听证材料中的有关内容应由国家审计部门或公众委托的独立审计机构负责审计,保证审计结果的公正性、可靠性。

 

  同时,交强险是一种国家强制性的保险制度,保险公司不过是在代替国家履行某种具有公共性的职能,公众对这种保险的所有信息,都具有知情权。建议在交强险制度的改进中,规定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即每一年度,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将交强险运作的收支损益情况制作成年度报告,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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