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称保费高赔付低交强险应做配套修改

2007-11-20 9:34:13   北京青年报   草忘忧   徐笛

  建言道交法修改第76条———

 

  与第三者责任险相比,目前交强险保费高赔付额却很低。为了修改好道交法第76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近日召开座谈会,听取公交公司、出租汽车公司部分司机的意见。会上不少司机都建议,道交法修改第76条,交强险规定也应与之配套修改。

 

  会上有的司机说,目前道交法的规定并非不正确,而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以及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与商业性质的第三者责任保险相比,目前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费高,但是赔付额却过低,以家用车为例,每年1050元保费,赔付上限仅为6万元。与往往高达数十万的人身伤害损失相比,根本不能解决赔偿问题。有的运输企业,一年中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付总额甚至比保费总额还低。保险范围之外的损失无论司机还是运输企业都难以承受。有司机建议加大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付额,以此来解决交通事故带来的社会问题。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区分损失类别也是不对的。有司机认为,分别设限后,即便损失总额不超过总的限额,也不能全部获得赔付。如有一起事故,损失总共5万元,最后却只赔付了2000多元。为此司机建议,应当明确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理赔不区分损失类别,在总的保险限额内的损失,都应当赔付。

 

  根据现行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无过错的也要赔付400元,结果出现了怪事,在一起轻微事故中,无过错方赔了400元,有过错的一方却只赔160元。有司机认为,对于财产损失,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付应当以过错为基础;而对于人身损害,则不应当以过错为基础,这样才能保护行人和非机动车的权益。

 

  目前道交法第76条通常判定,发生交通事故后由机动车全赔,或者赔偿绝大部分。这就引来一些人专门与机动车“碰瓷”,诈取事故赔偿。为此有的司机建议,机动车无过错就不应当承担责任。法律应当平等保护当事各方,对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之外的损失,应当以过错为基础,谁的过错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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